本標準規(guī)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高溫試驗,它是制訂艦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或產(chǎn)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(jù)。
GJB4.1--83《艦船電子設備環(huán)境試驗總則》的規(guī)定適用于本標準。
一、試驗目的
評定艦船電子設備在高溫環(huán)境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。
二、試驗等級
2.1試驗溫度
有關標準按表1規(guī)定選取試驗溫度。
2.2試驗時間
有關標準按表2規(guī)定選取試驗時間。
三、試驗條件
3.1對時間設備的要求
本標準中的艦船電子設備均不含通信設備。
3.1.1 高低溫試驗箱(室)在其工作空間內(nèi),應能提供2.1條所規(guī)定的溫度,允許誤差為±2吧,可以用強迫通風來保持溫度均勻。
3.1.2高低溫試驗箱(室)的容積與試驗樣品之比應不小于5:1。
3.1.3高低溫試驗箱(室)內(nèi)的濕度為每立方米空氣中的水蒸汽不超過20克(相當于35℃時50%的相對濕度)。當?shù)陀?5℃溫度進行試驗時,相對濕度不超過50%。3.2對試驗 樣品的要求在相同試驗環(huán)境條件下,如果試驗箱(室)的工作空間不足以做整套設備試驗時,若試驗樣品允許,可按分機形式與整機接成一個電路分別進行試驗。
四、試驗程序
4.1予處理
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,使之達到溫度穩(wěn)定。
4.2初始檢測
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、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。
4.3試驗
試驗樣品應處于不包裝、不通電和準備工作狀態(tài),并按實船使用狀態(tài)將試驗樣品放進試驗箱(室)內(nèi),然后以每分鐘不超過1℃的速率將試驗箱(室)溫度升到規(guī)定值。按表2規(guī)定的時間進行保溫,結束后通電工作,然后進行中間檢測,通電工作時間和中間檢測項目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。
4.4 恢復
試驗結束后,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,使之達到溫度穩(wěn)定。
4.5檢測
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、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。
五、合格要求
由有關標準規(guī)定。
六、有關標準引用本標準時應規(guī)定的細則
1、予處理;
2、始檢測的項目和要求;
3、驗期間試驗樣品的狀態(tài);
4、驗溫度和時間;
5、驗期間通電工作和中間檢測的項目和要求;
6、復;
7、測的項目和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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